南陽明晰城管執法范圍 規范城管權力責任
一頭連著城市管理,一頭牽著基層民生,近年來,各地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作為民生要事,迫切需要地方性法規明確執法責任、規范執法行為、建立執法協作、完善執法監督,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提供法制保障。3月29日,《南陽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查批準。
明晰城管執法范圍 規范城管權力責任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涉及市民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與民生息息相關。條例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職責范圍包括城市規劃、建筑工程、房產管理、市容環衛、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等傳統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的“城管”行政處罰權;涵蓋了噪聲、揚塵和油煙污染,以及焚燒垃圾產生的煙塵和惡臭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包含市場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及違法回收藥品的行政處罰權;以及向城市河道傾倒垃圾、違規取土、河道違法建筑拆除等水務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以人為本 優先采用非強制性執法方式
提起城市管理工作,往往繞不開弱勢群體。為反映民意,保障群眾利益,條例明確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應“以人為本,執法與教育、疏導、服務相結合,文明執法、規范執法,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條例指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綜合運用行政指導、行政調解、行政協議等非強制性執法方式,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選擇適當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減少當事人的損失;采用非強制性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加強沒收財物管理 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對于城市管理執法工作人員查封或扣押的兜售物品、使用工具和宣傳品,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易腐爛、變質的,“應通知當事人在二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條例還明確規定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相關法律責任——“違法使用或者故意損壞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或者將沒收的違法所得,查封、扣押的財物及罰款截留、挪用、侵吞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將依法給予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要求各級政府定期組織社會評議,并向社會公開評議結果,接受社會監督。(記者:李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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